本土案例寫作示範之三

 

以「『實踐舒淇』網路人肉大搜索為例」

 

1)案例暨解析

 

A. 案例之事實描述                 

實踐大學附近最近出現一名被學生及網友稱為「實踐舒淇」的女子。有人好奇她的一舉一動,二日晚上在社群網站臉書(Facebook)上,成立名叫「實踐舒淇」的粉絲專頁,兩天就有七四四名粉絲,其中不乏實踐學生及校友。

專頁不但發起「偷拍」比賽,留言更極盡嘲諷,要網友「挖」出這名女子名字、興趣及出沒地點。

根據專頁上描述,「實踐舒淇」媲美大陸街友「犀利哥」,年紀約卅歲,一頭長髮、戴眼鏡,穿「人字夾」拖鞋,徘徊在實踐大學附近書店及咖啡店,招牌動作是抽菸。

該專頁以「實踐巡邏隊」為名,還計畫舉辦「舒淇的真面目」攝影比賽,要大家偷拍「實踐舒淇」照片並上傳。實踐大學綽號「海怪」的學生,還分享與她的偷拍合照。

專頁上網友與學生一人一句就像臉書版「狗仔隊」。有人找出「實踐舒淇」的姓氏大呼「第一天有點突破了」,有人分享買早餐時看到她蹲在門口刷牙。

網友Maple Chang更說「我們只是對她很好奇,沒有要取笑她,這樣的一個人的背後,一定有很多精彩的故事,不是嗎?說不定,她也默默的在電腦前面,撫著她的秀髮,看她的粉絲團網頁,說不定,她也已經加入了粉絲團了」。

專頁發起人更留言「感謝各位熱情粉絲支持」,並自豪成立不到廿四小時就「衝破四五人」。

大直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宋羅蘭表示,該女子近一年出現在大直周邊社區,平常多是一人行動,常躲在角落抽菸、喝酒,不會打擾人,學生不該如此冒犯,還「偷拍」上網。

節錄自聯合報201036報導

http://udn.com/NEWS/NATIONAL/NAT4/5457382.shtml 201036瀏覽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B.案例涉及之法規範

 

A民法第195條(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)B)刑法第306(侵入住居罪)

C)刑法第310條(誹謗罪)

D)刑法第315條之1 (妨害秘密罪)

E)精神衛生法第22條
F)精神衛生法第24條
G精神衛生法第55條

 

C.案例主要爭點

  

A)網友將疑似有精神障礙的女子之一舉一動加以偷拍,並且PO上網路,是否有觸法的可能?

B)網友除上述行為外,還對其外表、行為、或生活狀況加以描寫及嘲諷,是否有觸法的可能?

C)某網友為求拍攝更多「實踐舒淇」的生活點滴,因而跟蹤至家拍攝,並上傳至網路上,該網友因此而爆紅,其有無觸法的可能?

D)如「實踐舒淇」確有精神障礙,則網友的行為是否觸法?

 

D.案例解析

 

     A)依據民法第195

         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

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

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回復

名譽之適當處分。

前項請求權,不得讓與或繼承。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

承諾,或已起訴者,不在此限。

前二項規定,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、母、子、女或配偶關係之

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準用之。

因此,網友若將疑似有精神障礙的女子之一舉一動加以偷拍,並

PO上網路,此舉有可能侵犯了「實踐舒淇」的隱私權,如果

「實踐舒淇」認為大學生的拍照行為,讓她覺得受侵犯,可提出

損害賠償告訴,並請求精神撫慰金。

        B)依據刑法第310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
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

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
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

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。

因此在網路PO文,對其外表、行為、或生活狀況加以描寫及嘲

諷,係提及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私德評論,可能觸犯誹謗(妨害名

譽)罪。

        C)依據刑法第315條之1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金:

一、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、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

二、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因此,若「實踐舒淇」在屋內,網友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或無故

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其生活點滴,則觸犯妨害秘密罪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依據刑法第306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、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
無故隱匿其內,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,亦同。

因此,若拍攝者未經同意侵入他人住宅,則觸犯侵入住居罪

        D)依據精神衛生法22條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病人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,不得予以歧視。對病情

穩定者,不得以曾罹患精神疾病為由,拒絕就學、應考、僱用或

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依據精神衛生法24條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未經病人同意者,不得對病人錄音、錄影或攝影,並不得報導其

姓名或住(居)所;於嚴重病人,應經其保護人同意。

精神照護機構,於保障病人安全 之必要範圍內,設置監看設備,

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,但應告知病人;於嚴重病人,應告知其保

護人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因此,如「實踐舒淇」確有精神障礙,則網友的行為有可能觸犯

精神衛生法第22條、24,並且依據精神衛生法55條之規定,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。

 

 

 

2)延伸案例

 

A. 盜用同事的電腦帳號及密碼與上傳文章侮辱主管

 

小黃為某公務機關職員,平日喜歡混水摸魚搬弄是非。某日,因為午餐時間與機關外朋友飲酒,而耽誤了下午上班時間。當他滿臉酒意地回到辦公室時,正好被主管發現而受到指責。小黃回到座位之後,越想越氣,於是趁機盜用了同事的電腦帳號及密碼,並且在網路上寫匿名文章,痛罵主管是「白癡、神經病、瞎了眼睛」並且詛咒主管「出門被車撞死,生孩子沒屁眼」等語,這篇文章透過網路流傳,搞得該機關內部眾人皆知。

該主管經過明查暗訪,掌握了小黃盜用同事的電腦帳號及密碼與上傳文章的證據,因而向政風機關檢舉,同時也向司法機關提告,要求小黃公開登報道歉並且賠償新台幣100萬元的精神損失。   

 

B.散播分手女友個人資料並誹謗其名譽 

 

小張是某保險公司公司掌管人事資料的職員,因不滿女友提出分手,涉嫌將女友個人資料如電話、地址、出生年月日及兩人交往時所拍攝的親蜜照片,登錄於網路即時通,並宣稱該名女友為援交女郎,「價廉物美、隨叩隨到」,女友不堪其擾,導致精神衰弱並且辭去了工作,最後其家人報警處理,警方已將小張依加重誹謗、妨害風化及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罪嫌函送法辦。      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3)議題探討(對話設計)

 

先就「民法」、「刑法」、「精神衛生法」、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

等相關法規設計Q&A活動,導引學生對法律規範有基本認識;再進一

步提出議題互動探討及反思,藉以觀察學生的理解程度。  

 

A. 「民法」、「刑法」、「精神衛生法」、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

 

A)民法對侵權行為有何規定?

B)在上述幾個案例中,提到「妨害名譽罪」、「妨害秘密罪」、「侵入住居罪」等,刑法如何規定?違法者應受何種處罰?

C)在「精神衛生法」中對有精神障礙者的權益有何保障規定?

D)何謂「妨害風化」?有何處罰規定?

E)在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」中,對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,在處理個人資料方面分別有何規定?如有違法各應如何處罰?

 

B.議題探討

 

A)不論將來從事何種專業,勢必會碰到各種倫理的議題。我們應該根據什麼法則或程序,來進行倫理判斷和推理?

B)資訊科技和網際網路的普及,對我們的日常生活帶來了什麼樣的改變?又引發了什麼樣的倫理議題?

C)在前面所討論的幾個案例中,似乎出現了一個或許是人類共同的心理現象或欲望---偷窺。偷窺對我們的隱私權的保障是,一個相當大的威脅。請問我們應該如何來保護我們的隱私呢?

D)我們當中絕大部分的同學,將來都會進入職場,從事各種不同的專業工作。請問何謂「專業」?需要具備什麼條件?工作對我們的生活和生命,又具有什麼意義?你能舉出實例說明嗎?

E)在職場工作的人需要具備職場倫理嗎?如果需要,你認為符合現代社會要求的職場倫理是什麼?如何學習職場倫理,並且將之內化為我們生活的一部分呢?

F)你認為應該如何建立起一個友善的職場工作環境?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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